
01
什么是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英文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即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融合国际贸易与数字技术的新型商业模式,我们可以从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定义两个维度了解其概念。
02
中国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该定义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手段:必须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
行为:必须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性质:必须是“经营活动”。
但该条第二款对适用范围做了排除: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这意味着,虽然网络金融和网络游戏、视频网站等也符合上述“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形式,但在法律适用上,它们分别由《证券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调整,不归属于中国《电子商务法》所定义的“电子商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因此,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跨境电商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其概念可以理解为: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且必须在国家进出口监管体系内合规运营。
03
国际组织的跨境电商概念
国际上有权威的定义应该来自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其定义要点如下:
1.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电子手段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销售或交付。
2.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 所有通过计算机网络订购商品或服务的交易。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或购买。
4.二十国集团(G20):通过计算机网络(如互联网)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交易。
5.世界海关组织(WCO):所有通过计算机网络数字化完成的交易,导致有形货物流动并须办理海关手续。此外,在《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中,总结了跨境电商的四个特征:网络、跨境交易、有形货物和面向消费者。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电商定义更加宽泛,把生产、运输、销售这些都包括其中,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的更原则和概括。所有定义均明确交易对象为货物和服务,并且范围与中国的电子商务法类似,讲的都是电商,不是跨境电商。我们也可以理解电子商务范围大,囊括了跨境电商。就像我们说贸易的时候包括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
最特别的是世界海关组织的定义,它单独定义了“跨境电商”,解释了跨境,并且没有提及服务,它强调有形货物,其总结的四个特征之一“面向消费者”特别重要。
总结一下部分国际组织定义的跨境电商要素:第一是依赖互联网,第二是跨境,第三是交易,第四是货物和服务。区别较大的是世界海关组织,他没有使用服务的概念,而是强调了有形货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有形货物中包括与货物相关的服务。
综上,我们通过中国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定义了解跨境电商的概念,尽管表述各有侧重,但对于“跨境电商”的本质,存在以下三个高度一致的共识:
1.媒介依赖互联网。
2.行为本质是商业。
3.范围强调跨境。
各方对“跨境电商”的底层技术逻辑(互联网)和商业属性(交易)看法完全一致,差异主要集中在“交易对象”和“监管边界”上。
如果你关注的是货物进出口,世界海关组织的定义最为精准,它直接指向了必须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贸易。
如果你关注的是商业模式的整体合规,中国的概念最为清晰,它明确划分了国内电商和跨境电商的监管红线。
如果你关注的是国际规则接轨,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等国际组织的定义提供了最广泛的对话基础。
最后回到我们最初提出的问题,什么是跨境电商?我们可以理解跨境电商就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国际贸易,现在越来越多面向消费者。
本期分享就到这里,下期再见!
来源:中国海关协会